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