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