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由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