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地下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供人员居住。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