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