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