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根据本地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城市管理、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联动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