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水平。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