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开展消防演练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火灾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加防火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