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尚未生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依法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问题,及时将无权查处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交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