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综合保税区等功能区应当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突出功能特色,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改革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改革创新,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通过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及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