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县、区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经营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国家机关的管理服务行为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