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的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实行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举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机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答复投诉举报事项,并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经营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依法依规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