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依托国家、省统一电子印章制发系统制发相应电子印章。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同步免费发放企业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电子钥匙。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可以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