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供水单位责任造成水表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计收;因用水户责任造成水表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照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