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相关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协调管线年度建设需求,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征求管线运营维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建设单位)的意见后确定。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