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将绿化园林养护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