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生活垃圾就地处理、集中处理和再生利用方面具有安全性、经济性,符合环保标准设备、技术的企业,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投资经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