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