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