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