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规划,将智能网联车辆产业纳入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互融共生、合作共赢的产业生态。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专项计划,布局建设产业平台,加强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推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集聚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