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网联车辆企业梯度培育,支持整车制造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关键零部件企业壮大规模,构建紧密协作、上下游协同的产业集群。

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项目招引,积极引进链主企业和强链补链延链项目。

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智能网联车辆企业做好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认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