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智能网联车辆产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策、组织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