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网联车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运用,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在智能网联车辆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开放许可与投融资。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