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需求,通过改造升级已有设施等方式,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车辆协同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智能网联车辆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企业、科研机构等申请在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智能网联车辆设施设备的,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信运营企业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发展低时延、高可靠、大容量的通信网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