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工实名制登记、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义务,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