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应急周转金制度。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欠薪逃匿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