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欠薪逃匿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