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无明确、足额资金来源的,或者资金筹措方案不具备可行性的,不得立项审批;资金未落实的,不得招标投标,不得未批先建、超概算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障工程款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