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农村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