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建设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农村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