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建设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村庄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