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产业发展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发挥地方特色优势,促进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且符合市场需求的产业协调发展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园、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乡村产业发展研究。建立健全研究项目常态化监督机制,确保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片区组团发展工作机制,跨乡(镇)联合编制连片产业发展规划,或者由乡镇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编制整乡规划,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