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清理村内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堆放物,规范宣传栏、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组织修缮或者处置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已损毁的村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提醒或者帮助村民及时修缮或者处理残破、损毁的住房及附属用房,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应当符合乡村风貌保护要求及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