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片区农业产业特色,推动跨乡(镇)组团式建设区域农事服务场所,集中配置农机库房、烘干、维修车间等设施设备,提升农业林业生产服务能力;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为农产品收购、仓储、销售提供便利;推进县城、中心镇、重点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发展专业化的农产品寄递服务。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