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乡村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农村可持续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