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第十五项规定之一,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