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第十五项规定之一,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