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需要进行技术检测、安全评估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轨道交通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沿线塑料大棚、彩钢棚、防尘网等轻质建(构)筑物及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止形成漂浮物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