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等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喷涂、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在车站、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车站、列车内使用轮滑鞋、滑板、平衡车、自行车等滑(骑)行;携带各类电动车及电动车电池进站乘车,但行动不便的人使用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等除外;
(四)在列车内进食,但婴儿、病人除外;
(五)在车站、列车内乞讨、卖艺、捡拾废旧物品、兜售或者发放物品、发放传单(广告);
(六)在车站、列车内躺卧、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以及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滋扰其他乘客;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推挤、逆行;
(八)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或者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对于前款规定的行为,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制止。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