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车辆、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

(二)损坏、盗窃机电设备、电缆、监控设备等,侵入或者干扰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等;

(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轨道交通站牌、安全警示标志、导向标识、安全防护设备等;

(四)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