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查验。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乘车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变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情况不能正常运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票价退还票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