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运营服务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实时提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五)在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和各类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