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道路、其他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期间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其他市政设施的恢复和移交,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移道路、其他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双方协商确定拆除、改迁方案及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