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与开发区明确财政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开发区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全口径债务风险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强化债务风险防控。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财政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调整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审计机关依法对开发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