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六条有效对开发区管理机构规格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开发区在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等方面的带动作用,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配备与开发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作力量。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薪酬制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