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民用航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民用航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