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除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管理外的民用航空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承担民用航空行业地方管理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承担民用航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航空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