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民用航空领域各类资金,支持民用航空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

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民用航空产业;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拓宽民用航空领域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航空产业项目等列入省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