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航空产业发展第四十一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用航空人才引进机制,落实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在落户、住房、医疗保健、职称评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合作办学,开设民用航空、航空运动、低空技术与工程类专业,培养飞行、空管运行、适航认证、制造维修、安全管理等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