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统筹本地区低空飞行航路航线的规划布局,加强低空飞行起降场、测试场等地面基础设施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航路航线辅助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推动空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促进低空经济创新发展。

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低空飞行地面基础设施以及航路航线辅助设施设备建设和维护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