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修建建筑物、种植植物、放飞鸟类等相关管理要求,明确具体负责处置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行为的相应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